工程欠款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3-12-03 11:28) 点击:524 |
[案情简介]A公司和被告C公司2009年签订了一份爆破工程施工合同,约定由A公司负责引水工程第二标段明渠石方爆破工程,第四标段隧道工程及明渠石方爆破工程,约定明渠石方爆破每立方米是28元人民币。工程完工后,双方于2010年8月确定该工程爆破施工任务的总工程款时1230170元。后A公司将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了原告B公司,原告B公司及A公司共同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于2010年9月19日函告被告C公司。 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及C公司共支付了94.8万元,还有138000元工程款为支付。对此,双方于2012年6月底对账确认。但被告C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,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特委托罗律师向被告C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,请求支持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。 [争议焦点] 1.合同是否解除; 2.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求能否成立; 3.原告是否因违约造成被告的损失。 [审理结果] 经过审理,法院判决解除A公司与被告C公司的合同,并且被告C公司支付所欠原告B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。 [律师建议] 1.合同履行过程中己方已经履行部分务必形成书面凭证; 2.涉及交付、验收、调试问题,务必书面确认;有争议的就争议部分形成备忘录,请第三方确认权与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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