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侵权(侵权和不正当竞争)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3-12-03 11:33) 点击:769 |
[案情简介] 原告A公司享有“楼兰”注册商标,核定使用类别是33类。原告A公司将注册商标主要用于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。然而2011年6月24日A公司发现被告B厂将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在完全相同的葡萄酒上,突出使用—在瓶贴的正反两面及外包装和宣传色彩上面均突出使用原告A公司的注册商标。为了突出上述事实,原告A公司2011年6月24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。在进一步的去取证中,被告B厂搬离了工商注册地址,下落不明,经过长期的寻找、蹲点,原告A于2012年元旦找到了被告B厂的生产地址,发现被告B厂仍然在生产侵权产品。罗律师代理原告方,依法诉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。 [争议焦点] 1.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新宇楼兰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,是否构成商标侵权; 2.被告果酒厂注册“新宇楼兰”字号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瓶贴使用的古堡图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; 3.被告B厂厂长是否承担侵权责任。 [审理结果] 由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,全程参与证据保全的公证,取得了严谨而详实的证据,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构成侵权,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,并且被告B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,由被告B厂的厂长以个人财产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 [律师建议] 1.商标侵权的取证方式及时间非常重要; 2.律师介入的越早越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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